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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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是在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等政府部门指导下经民政部门核准成立的综合性研究机构,于2014年5月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成立,国内首家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研究机构。2018年被评为“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4A级”。
秉承服务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的宗旨,汇聚了国内金融科技资深专家学者、前沿技术实践者,着力打造金融科技领域的研究咨询、技术和场景对接、培训交流、投融资等综合服务平台,助力金融科技行业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先后承接全国政协、工信部、央行金融科技委员会、亚洲金融合作协会、北京市网信办、中关村管委会、海淀区政府等单位多项委托,完成《中国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评价报告》《亚洲金融合作协会金融科技实践报告》《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海淀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金融科技创新中心五年发展规划》《中美智能投顾的差异及政策建议》《中国保险科技发展白皮书》《中移金科金融科技三年滚动规划支撑服务》等多项课题和咨询
《中国互联网金融人才体系建设》《北京市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建设研究》《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及监管策略研究》《建立海淀区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可行性及实施规划研究》《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部分)《中关村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研究报告》等多项课题和咨询;出版《金融科技十讲》《开放银行》《互联网金融》《区块链:重塑经济与世界》《保险科技》等专业图书。其中,《互联网金融》荣获第二届金融图书“金羊奖”,《区块链:重塑经济与世界》、《开放银行》荣获中信出版集团年度优秀作者。
发起"番钛客"金融科技国家创新大赛,多次组织国际交流活动;举办“中美金融科技论坛”、"中关村论坛金融技论坛"、“中关村金融科技大讲堂”等活动。
| 目 标
| 研究院简介
| 宗 旨
| 国内首家互联网金融行业综合性研究机构
国内首家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研究机构,于2014年5月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等政府部门指导下经北京市民政部门核准成立的研究机构。2018年研究院被民政部门评为“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4A级”。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指导下,以金融和科技创新为指导思想, 以理论探索、创新发展、完善体系和严格监管为手段,促进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行业快速发展。
夯实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行业理论研究基础,全面提升从业人员能力水平,提高机构创新发展能力,提升行业对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加强行业内外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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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
章程
-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以金融和科技创新为指导思想,以理论探索、创新发展、完善体系和严格监管为手段,促进金融科技快速发展。
-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单位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无(中关村)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42号院1号楼4层1-405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贾康、刘勇、张兴胜、兰宁羽、北京国培创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优先取得理事长(法人代表),副理事长候选人资格。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2000000元;出资者:北京国培创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金额:2000000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互联网金融理论研究;
(二) 推广互联网金融发展新模式;
(三) 研究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四) 科研成果转让;
(五) 进行专业培训、咨询与会展;
(六) 承接政府委托事项;
(七) 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章程的修改;
- 换届选举;
- 罢免、增补理事;
-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和会议纪要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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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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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 预防腐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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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 印章及证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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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长兼秘书长
刘 勇(新闻发言人)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
中关村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联盟秘书长| 副理事长
| 理事
王广宇
华软资本集团董事长
张利胜
北京科技金融促进会理事长
张 帆
中国互联网金融会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
朱烨东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监事
孙陶然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